4月15日下午,江漢中學黨支部召開黨建一小時會議,學習上級黨組織要求的學習材料和文件。會議由支部書記李玉龍同志主持,應到八名黨員,實到七名,事假一名。
第一階段,李玉龍書記帶領學習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專題摘編學習系列之六《第六講》。本次《第六講》的主題是:我國社會主要矛盾的變化是關系全局的歷史性變化。第六講主要分為四個部分:我國社會主要矛盾的變化反映了時代和實踐要求、我國社會主要矛盾變化的主要依據、我國社會主要矛盾變化的實踐要求、我國社會主要矛盾的變化沒有改變對我國社會主義所處歷史階段的判斷。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十九大作出的這一重大政治論斷,要求更好地貫徹以人民為中心的發(fā)展思想,從全局的高度思考和謀劃黨和國家工作。
第三階段,李玉龍書記領學黨內重要法規(guī)學習系列之五——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節(jié)選二(2023年版),本次學習第三到五章內容。江漢中學所有黨員教師都將會依照黨組織要求自主學習新條例
中共潛江市教育局園林分局委員會
黨建一小時
潛江市江漢中學支部委員會
2024年4月15日
目錄
(領學人:李玉龍)
第六講:
我國社會主要矛盾的變化是關系全局的歷史性變化
2017年10月18日,習近平在中國共產黨第十九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的報告提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我國社會主要矛盾已經轉化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fā)展之間的矛盾。”
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專題摘編學習系列共有三十講,本次學習三十講之六《第六講》:我國社會主要矛盾的變化是關系全局的歷史性變化。
一、我國社會主要矛盾的變化反映了時代和實踐要求
“對于矛盾的各種不平衡情況的研究,對于主要的矛盾和非主要的矛盾、主要的矛盾方面和非主要的矛盾方面的研究,成為革命政黨正確地決定其政治上和軍事上的戰(zhàn)略戰(zhàn)術方針的重要方法之一,是一切共產黨人都應當注意的?!薄睹珴蓶|選集》第1卷,1991年版,第326 -327頁。
新中國成立后黨對社會主要矛盾論斷的歷次變化分別體現在黨的八大、黨的十一屆六中全會和黨的十九大。
1956年9月27日,中國共產黨第八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的《關于政治報告的決議》提到:“我們國內的主要矛盾,已經是人民對于建立先進的工業(yè)國的要求同落后的農業(yè)國的現實之間的矛盾,已經是人民對于經濟文化迅速發(fā)展的需要同當前經濟文化不能滿足人民需要的狀況之間的矛盾?!?/span>
1981年6月29日,中國共產黨第十一屆中央委員會第六次全體會議通過的《關于建國以來黨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提到:“在社會主義改造基本完成以后,我國所要解決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會生產之間的矛盾?!?/span>
2017年10月18日,習近平在中國共產黨第十九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的報告提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我國社會主要矛盾已經轉化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fā)展之間的矛盾?!?/span>
《中國共產黨章程》中說道:我國社會主義建設的根本任務,是進一步解放生產力,發(fā)展生產力,逐步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并且為此而改革生產關系和上層建筑中不適應生產力發(fā)展的方面和環(huán)節(jié)。
我國社會主要矛盾變化指明了解決當代中國發(fā)展問題的根本著力點、為推動黨和國家事業(yè)發(fā)展提供了科學準確的認識前提。
二、我國社會主要矛盾變化的主要依據
新時代我國社會主要矛盾的變化是關系全局的歷史性變化、深刻反映了我國社會生產和社會需求的新特點、是由我國現階段的客觀實際決定的。
(一)經過改革開放40年的發(fā)展,我國社會生產力水平總體上顯著提高,社會生產能力在很多方面進入世界前列
經過改革開放,我國長期所處的短缺經濟和供給不足狀況已經發(fā)生根本性轉變,再講“落后的社會生產”已經不符合實際。我國貨物進出口總額居世界第二位,利用外資居世界第三位。
(二)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人民生活水平不斷邁上新臺階,人均國內生產總值年均增長約9.5%,已經達到中等偏上收入國家水平
我國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均有大幅增長、農村貧困發(fā)生率大幅下降,目前遠低于世界平均水平、高等教育毛入學率高出世界平均水平近10個百分點、城鄉(xiāng)居民健康狀況顯著改善,居民平均預期壽命2017年達到76.7歲,高于世界平均水平。
“我國穩(wěn)定解決了十幾億人的溫飽問題,總體上實現小康,不久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廣泛,不僅對物質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全、環(huán)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長?!?——2017年10月18日,習近平在中國共產黨第十九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的報告。
(三)影響滿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因素很多,但主要是發(fā)展不平衡不充分問題,其他問題歸根結底都是由此造成或派生的
我國各區(qū)域各領域各方面發(fā)展不夠平衡,存在“一條腿長、一條腿短”的失衡現象,制約了整體發(fā)展水平的提升。同時一些地區(qū)、一些領域、一些方面還存在發(fā)展不足的問題,發(fā)展的任務仍然很重。
發(fā)展不平衡不充分的問題主要從以下四個方面來看:從社會生產力來看、從“五位一體”總體布局來看、從城鄉(xiāng)和區(qū)域發(fā)展來看、從收入分配差距來看。
從社會生產力來看,我國既有世界先進甚至世界領先的生產力也有大量傳統(tǒng)的、相對落后甚至原始的生產力,不同地區(qū)、不同領域的生產力水平和布局很不均衡。
從“五位一體”總體布局來看,我國經濟社會發(fā)展取得重大成就,但各個領域仍然存在這樣那樣的短板,有些方面還面臨不少突出問題。
從城鄉(xiāng)和區(qū)域發(fā)展來看,我國城鄉(xiāng)之間發(fā)展水平差距較大,東、中、西部地區(qū)發(fā)展水平差距較大。
從收入分配差距來看,我國人均國民收入在世界上處于中等偏上行列,絕大部分人已解決溫飽問題,但農村有幾千萬人口尚未脫貧,城市還有不少困難群眾。
“我國社會生產力水平總體上顯著提高,社會生產能力在很多方面進入世界前列,更加突出的問題是發(fā)展不平衡不充分,這已經成為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的主要制約因素?!薄?017年10月18日,習近平在中國共產黨第十九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的報告。
三、我國社會主要矛盾變化的實踐要求
(一)我國社會主要矛盾的變化,要求更好地貫徹以人民為中心的發(fā)展思想
“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們的奮斗目標?!薄?012年11月15日,習近平在十八屆中央政治局常委同中外記者見面會上的講話。
“各級黨委、政府和干部要把老百姓的安危冷暖時刻放在心上,以造福人民為最大政績,想群眾之所想,急群眾之所急,讓人民生活更加幸福美滿?!薄?017年12月31日,習近平發(fā)表的二〇一八年新年賀詞。
“始終要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的位置,始終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始終為人民利益和幸福而努力工作。”——2018年3月20日,習近平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的講話。
人民群眾需求的變化,必將對我國發(fā)展全局產生廣泛而深刻的影響,只有調整和完善發(fā)展戰(zhàn)略、各項政策,在繼續(xù)推動發(fā)展的基礎上著力解決好發(fā)展不平衡不充分的問題。只有堅持在發(fā)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不斷促進社會公平正義,使人民更有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我國社會主要矛盾的變化,要求從全局的高度思考和謀劃黨和國家工作
解決新的社會主要矛盾,要結合當前任務和長遠目標、堅持辯證唯物主義和
歷史唯物主義的方法論、在繼續(xù)推動發(fā)展的基礎上,著力解決好發(fā)展不平衡不充分問題、大力提升發(fā)展質量和效益、更好滿足人民在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tài)文明等方面日益增長的需要、更好推動人的全面發(fā)展、社會全面進步。
四、我國社會主要矛盾的變化沒有改變對我國社會主義所處歷史階段的判斷
“必須認識到,我國社會主要矛盾的變化,沒有改變我們對我國社會主義所處歷史階段的判斷,我國仍處于并將長期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國情沒有變,我國是世界最大發(fā)展中國家的國際地位沒有變?!薄?017年10月18日,習近平在中國共產黨第十九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的報告。
我們應該正確理解我國社會主要矛盾變化同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關系:我國仍是世界上最大的發(fā)展中國家;我國社會主要矛盾不會一成不變;把“變”與“不變”這兩個論斷統(tǒng)一起來。
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是不發(fā)達階段,當前我國雖然已經取得舉世矚目的發(fā)展成就,但仍是世界上最大的發(fā)展中國家,仍然面對一系列嚴峻挑戰(zhàn),還有許多需要解決的問題。
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長歷史過程中,我國社會主要矛盾不會一成不變,必然會隨著社會發(fā)展而變化,但這些變化是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這個歷史階段中發(fā)生的變化。
在認識理解新時代我國社會主要矛盾時,必須把社會主要矛盾變化的問題同我國仍處于并將長期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沒有變、同我國是世界上最大發(fā)展中國家的國際地位沒有變的問題統(tǒng)一起來思考和研究,把“變”與“不變”這兩個論斷統(tǒng)一起來理解和把握。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我國社會主要矛盾已經轉化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fā)展之間的矛盾。社會主要矛盾的變化,沒有改變我們對我國社會主義所處歷史階段的判斷。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十九大作出的這一重大政治論斷,要求更好地貫徹以人民為中心的發(fā)展思想,從全局的高度思考和謀劃黨和國家工作。
黨內重要法規(guī)學習系列之五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2023年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第三次修訂 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發(fā)布)節(jié)選二
第三章 紀律處分運用規(guī)則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一)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
(二)在組織談話函詢、初步核實、立案審查過程中,能夠配合核實審查工作,如實說明本人違紀違法事實;
(三)檢舉同案人或者其他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或者法律追究的問題,經查證屬實,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現;
(四)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fā)生;
(五)主動上交或者退賠違紀所得;
(六)黨內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從輕或者減輕處分情形。
第十八條 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由中央紀委決定或者經?。ú浚┘壖o委(不含副省級市紀委)決定并呈報中央紀委批準,對違紀黨員也可以在本條例規(guī)定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處分。
第十九條 對于黨員違犯黨紀應當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但是具有本條例第十七條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guī)定的,可以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或者組織處理,免予黨紀處分。對違紀黨員免予處分,應當作出書面結論。
黨員有作風紀律方面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或者違犯黨紀情節(jié)輕微的,可以給予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等,或者予以誡勉,不予黨紀處分。
黨員行為雖然造成損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黨紀責任。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強迫、唆使他人違紀;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賠違紀所得;
(三)違紀受處分后又因故意違紀應當受到黨紀處分;
(四)違紀受處分后,又被發(fā)現其受處分前沒有交代的其他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
(五)黨內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從重或者加重處分情形。
第二十一條 黨員在黨紀處分影響期內又受到黨紀處分的,其影響期為原處分尚未執(zhí)行的影響期與新處分影響期之和。
第二十二條 從輕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guī)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輕的處分。
從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guī)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重的處分。
第二十三條 減輕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guī)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一檔給予處分。
加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guī)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檔給予處分。
本條例規(guī)定的只有開除黨籍處分一個檔次的違紀行為,不適用第一款減輕處分的規(guī)定。
第二十四條 一人有本條例規(guī)定的兩種以上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應當合并處理,按其數種違紀行為中應當受到的最高處分加重一檔給予處分;其中一種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五條 一個違紀行為同時觸犯本條例兩個以上條款的,依照處分較重的條款定性處理。
一個條款規(guī)定的違紀構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個條款規(guī)定的違紀構成要件中,特別規(guī)定與一般規(guī)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guī)定。
第二十六條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違紀的,對為首者,從重處分,本條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對其他成員,按照其在共同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別給予處分。
對于經濟方面共同違紀的,按照個人參與數額及其所起作用,分別給予處分。對共同違紀的為首者,情節(jié)嚴重的,按照共同違紀的總數額處分。
教唆他人違紀的,應當按照其在共同違紀中所起的作用追究黨紀責任。
第二十七條 黨組織領導機構集體作出違犯黨紀的決定或者實施其他違犯黨紀的行為,對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員,按共同違紀處理;對過失違紀的成員,按照各自在集體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別給予處分。
第四章 對違法犯罪黨員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八條 對違法犯罪的黨員,應當按照規(guī)定給予黨紀處分,做到適用紀律和適用法律有機融合,黨紀政務等處分相匹配。
第二十九條 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fā)現黨員有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浪費國家資財等違反法律涉嫌犯罪行為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三十條 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fā)現黨員有刑法規(guī)定的行為,雖不構成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或者有其他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違反治安管理等違法行為,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視具體情節(jié)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違反國家財經紀律,在公共資金收支、稅務管理、國有資產管理、政府采購管理、金融管理、財務會計管理等財經活動中有違法行為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理。
黨員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喪失黨員條件,嚴重敗壞黨的形象行為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三十一條 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fā)現黨員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犯罪的,原則上先作出黨紀處分決定,并按照規(guī)定由監(jiān)察機關給予政務處分或者由任免機關(單位)給予處分后,再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二條 黨員被依法留置、逮捕的,黨組織應當按照管理權限中止其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黨員權利。根據監(jiān)察機關、司法機關處理結果,可以恢復其黨員權利的,應當及時予以恢復。
第三十三條 黨員犯罪情節(jié)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并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黨員犯罪,被單處罰金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理。
第三十四條 黨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guī)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
(二)被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對于個別可以不開除黨籍的,應當對照處分違紀黨員批準權限的規(guī)定,報請再上一級黨組織批準。
第三十五條 黨員依法受到刑事責任追究的,黨組織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jié),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給予黨紀處分,是公職人員的由監(jiān)察機關給予相應政務處分或者由任免機關(單位)給予相應處分。
黨員依法受到政務處分、任免機關(單位)給予的處分、行政處罰,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可以根據生效的處分、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jié),經核實后依照規(guī)定給予相應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其中,黨員依法受到撤職以上處分的,應當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給予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
黨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企事業(yè)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的規(guī)章制度受到其他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在對有關方面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jié)進行核實后,依照規(guī)定給予相應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組織作出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決定后,監(jiān)察機關、司法機關、行政機關等依法改變原生效判決、裁定、決定等,對原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決定產生影響的,黨組織應當根據改變后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等重新作出相應處理。
第五章 其他規(guī)定
第三十六條 預備黨員違犯黨紀,情節(jié)較輕,可以保留預備黨員資格的,黨組織應當對其批評教育或者延長預備期;情節(jié)較重的,應當取消其預備黨員資格。
第三十七條 對違紀后下落不明的黨員,應當區(qū)別情況作出處理:
(一)對有嚴重違紀行為,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黨組織應當作出決定,開除其黨籍;
(二)除前項規(guī)定的情況外,下落不明時間超過六個月的,黨組織應當按照黨章規(guī)定對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八條 違紀黨員在黨組織作出處分決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發(fā)現其曾有嚴重違紀行為,對于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開除其黨籍;對于應當給予留黨察看以下處分的,作出違犯黨紀的書面結論和相應處理。
第三十九條 違紀行為有關責任人員的區(qū)分:
(一)直接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起決定性作用的黨員或者黨員領導干部;
(二)主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負直接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干部;
(三)重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應管的工作或者參與決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負次要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干部。
本條例所稱領導責任者,包括主要領導責任者和重要領導責任者。
第四十條 本條例所稱主動交代,是指涉嫌違紀的黨員在組織談話函詢、初步核實前向有關組織交代自己的問題,或者在談話函詢、初步核實和立案審查期間交代組織未掌握的問題。
第四十一條 擔任職級、單獨職務序列等級的黨員干部違犯黨紀受到處分,需要對其職級、單獨職務序列等級進行調整的,參照本條例關于黨外職務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十二條 計算經濟損失應當計算立案時已經實際造成的全部財產損失,包括為挽回違紀行為所造成損失而支付的各種開支、費用。立案后至處理前持續(xù)發(fā)生的經濟損失,應當一并計算在內。
第四十三條 對于違紀行為所獲得的經濟利益,應當收繳或者責令退賠。對于主動上交的違紀所得和經濟損失賠償,應當予以接收,并按照規(guī)定收繳或者返還有關單位、個人。
對于違紀行為所獲得的職務、職級、職稱、學歷、學位、獎勵、資格等其他利益,應當由承辦案件的紀檢機關或者由其上級紀檢機關建議有關組織、部門、單位按照規(guī)定予以糾正。
對于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處理的黨員,經調查確屬其實施違紀行為獲得的利益,依照本條規(guī)定處理。
第四十四條 黨紀處分決定作出后,應當在一個月內向受處分黨員所在黨的基層組織中的全體黨員及其本人宣布,是領導班子成員的還應當向所在黨組織領導班子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組織關系將處分決定材料歸入受處分者檔案;對于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的,還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職務、工資、工作及其他有關待遇等相應變更手續(xù);涉及撤銷或者調整其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及時撤銷或者調整其黨外職務。特殊情況下,經作出或者批準作出處分決定的組織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辦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四十五條 執(zhí)行黨紀處分決定的機關或者受處分黨員所在單位,應當在六個月內將處分決定的執(zhí)行情況向作出或者批準處分決定的機關報告。
黨員對所受黨紀處分不服的,可以依照黨章及有關規(guī)定提出申訴。
第四十六條 黨員因違犯黨紀受到處分,影響期滿后,黨組織無需取消對其的處分。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所稱以上、以下,除有特別標明外均含本級、本數。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總則適用于有黨紀處分規(guī)定的其他黨內法規(guī),但是中共中央發(fā)布或者批準發(fā)布的其他黨內法規(guī)有特別規(guī)定的除外。